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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被迫辞职职工理应获得补偿

日期:2016-8-4(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记者 易书宝 通讯员 彭宇龙

案情概要

申请人余某,于2012年1月1日与被申请人湘潭市某环保设备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湘潭市某区”。

2014年6月,因企业发展和政府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被申请人告知员工拟整体搬迁至韶山市高新区新厂房,安排班车每周五接送员工回市区。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提交辞职报告,辞职原因是:公司整体搬迁后远离湘潭市区,致使申请人无法照顾家中瘫痪在床的老人,无奈申请辞职并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如不随迁则为自动离职哈尔滨治疗儿童癫痫病医院,不愿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申请人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整体搬迁至韶山市,远离湘潭市区癫痫药物有哪些,改变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且客观上造成了申请人在途时间过长、照顾家庭极其不便尤其是无法照顾家中四位老人的困难,属于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书面报告明确表示不愿至新厂区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的要求,应视为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

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

案例点评

企业整体搬离城区甚至迁出本市、本省,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我们应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对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实施的整体搬迁,我们应当支持,如从城区搬迁至郊区,并安排了班车接送或上下班交通可以克服的,则职工应当配合搬迁;假如职工因此提出辞职或要求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将不支持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羊角风怎么治疗好。二,如果整体搬迁是从一个城市迁至另一城市,或搬迁至外市、外省,则此种搬迁属于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当理解由此造成的职工困难,可以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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